湿地公园保护持续升级 加速充实自然保护体系
发布日期:2019-01-16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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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际上,这是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11月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湿地公园保护的又一次升级。从接二连三的湿地公园保护新政出台可见,我国已经明确了从对接生态文明理念,助力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对遍及城市郊野的众多湿地公园进行更加全面和科学的保护。
与城市湿地公园被誉为城市之肾,侧重平衡城市生态涵养之目的不同的是,国家湿地公园则更侧重湿地本身与周边生态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湿地公园的保护升级,客观上也是对我国自然保护体系的再次充实,目的就是形成全面、综合的生态资源保护局面,以期尽早兑现生态文明理念落地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初衷。毕竟,湿地公园作为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其管理是否科学规范事关湿地保护的整体优劣,继而影响对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
一直以来,我国极力推进构成发展建设湿地公园,以作为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和有效的途径。而不同于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起步较晚,我国国家湿地公园早已覆盖全部省,据官方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国家级湿地公园名录已经录入569家,范围覆盖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相较于从2005年才起步建立,至今仅57个的城市湿地公园而言,无论数量和体量上都占尽优势,显然,国家湿地公园本该肩负起全国范围内湿地保护的大旗。
实际上,针对湿地公园实施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正是本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对于保育区的职能,《办法》规定,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不难发现,保育区肩负着确保湿地生态可持续健康存在的重任,这就意味着,任何损害湿地保护的行为都应被禁止,根据《办法》列出了开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等九种国家湿地公园禁止行为。
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严格的监督审查机制,根据《办法》,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可见,按照《办法》对湿地资源保护明确的新要求,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将走向更趋科学、有效的保护道路。但记者认为,仍有必要重申的是,肩负重任的国家湿地公园仍须采用必要手段强化湿地保护,毕竟,湿地保护事关全体生态系统,更事关后世子孙的生存环境。
在记者看来,一方面,国家湿地公园可以通过水资源调配和中水利用维持湿地的生态需水,同时要减少向湿地的直接污染排放,通过在湿地周边实施退耕还湿工程、建设防护带等手段降低农田的面源污染,这样可以缓解由于可利用水资源缺乏导致的湿地退化;另一方面,珍稀濒危湿地动植物、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的分布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加强对偷猎、滥捕、采挖砂石、无序建坝等活动的管理力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湿地的干扰。
应该说,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湿地与森林和海洋同等重要,因此,尽快补齐我国对生态保护上的短板显得至关重要。毕竟,湿地的生态效益巨大,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全社会都需要在思想上做足长期投入和坚持的准备,以持续对湿地资源加以保护,达到改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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